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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附加檔案:
嘉義縣阿里山鄉各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2018.docx
民政課
嘉義縣阿里山鄉各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五條 本所得依需求與當地社區發展協會或人民團體訂定借用契約書,委託管理與維護;各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期間之水費、電費及其他雜項開支由各村辦公處及各社區發展協會或人民團體訂定納入前段契約,並報本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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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所得依需求與當地社區發展協會訂定借用契約書,委託管理與維護;各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期間之水費、電費及其他雜項開支由各村辦公處及各社區發展協會協商訂定納入前段契約,並報本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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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尚有社區未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或活動中心之設置與社區發展協會距離甚遠,管理不易;為確保各活動中心管理,依實際需求增加「人民團體」作委託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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