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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
2017/3/27
社會課

※救助對象
一、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 、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 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 因經濟性因素因經濟性因素致致自殺自殺通報個案。通報個案。
三、 因經濟性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 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於緊急生活扶助金活扶助金尚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 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素致暫無居所,暫無居所,生生活活陷於困境者。陷於困境者。
六、 申請福申請福利項目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 其他因遭逢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於困境者。

※受理窗口
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村里長、村里幹事、便利商店、警察單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機構、相關機關(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窗口:遭逢急 難民 眾本人或親人、鄰里、 社區、學 校、 村(里)長 、 村(里)幹事 、便利商店、警察單 位、 醫療機構、相
關機關 構 、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 或通報:
(一) 村(里)辦公處。
(二) 公所。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

※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
一、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一、 核定 機關對符合規 定者, 得依認 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 1萬元至 3萬元。經評 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 給之。
二、 核 定機關得建 立備用金制度。 公所 訪視小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 中心 對 急 迫 性個案 得 於 認定符合 規定時,立即先發給
5,000元, 並逕送核定機關 於當日 核定後,於 24小時內發給 關懷救助金餘額。
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核予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通報表。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或死亡證明。
四、領據。
五、其他相關資料(如清寒證明)。




附加檔案:
繼承系統表.doc 
申請書通報表.docx 
個案認定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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