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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阿里山鄉樂野服務區臨時性之農特產品推廣市集管理要點
2021/4/20常用資訊
觀光產業課
嘉義縣阿里山鄉樂野服務區臨時性之農特產品推廣市集管理要點
一、 嘉義縣阿里山公所為促進地方產業發展,建立生產者與消費者良性互動平台,推廣行銷本鄉農特產品,依據嘉義縣阿里山鄉樂野服務區國有公用土地代管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3條第1項3款代管農產品推廣市集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 本農特產品市集管理機關: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
三、 管理機關組成設攤申請案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5人,由秘書擔任召集人,民政課、觀光產業課、財經課及清潔隊主管為委員。
四、 申請資格條件:
(一) 戶籍設立於本鄉鄉民(含設籍逐鹿社區族人)或團體為 原則。
(二) 設攤內容以推廣本鄉在地農特產品、手工藝品及傳統特色美食。
(三) 其他由本小組審查認定。
符合前開資格規定者,得依照本規則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五、市集場域:
(一)位置:樂野服務區停車場東側停車格及傳統茅草屋。
(二)區域大小:長100公尺、寬10公尺。
(三)攤位總量:總量46攤為上限,傳統茅草屋區16攤,停車格區30攤。

(四)設攤位置由本小組依申請者所提計畫書內容予以配置,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五)設攤申請期間以例假日為原則,非前開時段之申請案由本小組依其必要性進行審議。
六、 申請人應遵守下列管理規定:
(一)應遵守管理機關規劃指定市集擺設區域及時間(日間)內設攤。
(二)相關設備及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保持環境清潔。
(三)未配置使用管理機關既有臨時茅草屋設施者,其攤架(帳)禁止釘著於地面。
(四)設備及食品應符合衛生規定並保持清潔。
(五)應自備垃圾分類網袋及不漏水容器存放廢棄物,保持攤位區域清潔乾淨,垃圾及廢棄物之處理,配合清潔隊規
劃辦理。

(六)不得存放危險性油料、爆裂物或易燃物品。
(七)不得有妨害衛生、交通、公共秩序、製造噪音等違(法)規行為。
(八)要讓消費者購買安全、健康、衛生之產品。
(九)各申請人(團體)應有共存共生的精神,維護市集榮譽。
(十)包裝產品應注重外觀、安全、衛生之處置。
(十一)應著乾淨整潔衣衫且全程配戴口罩;為顯示族群獨特服飾,鼓勵儘量著族服。
(十二)市集不得販賣違禁物品及勿在市集範圍內飲酒。
(十三)每日設攤結束應將攤架及擺設設備物品收齊並自行保管,例假日活動結束場地務必恢復原狀,現場不得遺
留個人物品設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原核准案,情節重大得予以期間停權處分:
(一) 在核准申請使用期間,無故停止營業三次以上,且未向管理機關通報者。
(二) 將攤位出租、轉讓或交由他人代為營業者。
(三) 戶籍遷離者。
(四) 違反本管理要點經三次勸導仍未改正者。
(五) 依照本小組認定嚴重違規者。
八、 申請人(團體)應配合違規之檢舉通報及其他有關市集之管理查辦事項,必要時將請當地警察、衛生單位協助,不得拒絕。
九、 市集範圍內如有外來蓄意破壞或滋事情形,應立即通知管理機關(鄉公所05-2562547),嚴重則告知治安單位(樂野分駐所05-2562061)。
十、 市集營業時間,酌請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樂野分駐所不定時巡查。
十一、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附加檔案:
嘉義縣阿里山鄉樂野服務區臨時性之農特產品推廣市集管理要點(2).pdf 
嘉義縣阿里山鄉樂也服務區臨時性之農特產品推廣市及管理要點公告(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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