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山特色圖片
首頁>鄉鎮資訊>鄉內法規
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
2017/7/18
行政室
  • 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相關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外籍人士應併附居留證或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申請項目。
       4.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 檔號。
       6. 申請目的。
       7.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理由。
       8. 申請日期。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者,應事先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申請書及相關規定之附件請逕行自下方下載運用。
  • 應用申請書需填入「檔號」及「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請逕自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之便民服務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目錄瀏覽>機關檔案目錄瀏覽>地方機關>嘉義縣政府>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
  • ◎本所檔案申請程序簡要說明如下 
    • 查詢檔案目錄
    • 提出應用申請
    • 准駁回復通知
    • 應用本所檔案


附加檔案:
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1).doc 
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檔案應用作業流程圖(1-3)(1).pdf 
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1).pdf 
回上頁
今日瀏覽人數:842 總瀏覽人數:491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