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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16
第一條 為鼓勵並協助樂野公墓禁葬期間葬於他處之往生樂野村民遷回拉拉吾雅生命紀念園區,提高園區之使用率,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樂野公墓於公告禁葬期間自89年8月21日起至 103年7月10日止葬於他鄉或他村之往生樂野村民起掘遷回拉拉吾雅生命紀念園區為限。
第三條 補助金額:符合前條要件之每一墳墓補助新臺幣壹萬元
第四條 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起掘證明。
附加檔案:
樂野村民往生者遷回拉拉吾雅生命紀念園區申請書暨辦法.doc
民政課
嘉義縣阿里山鄉往生樂野村民遷回
拉拉吾雅生命紀念園區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01月19日阿鄉民字第1050000662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01月30日府民禮字第1050016005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條 為鼓勵並協助樂野公墓禁葬期間葬於他處之往生樂野村民遷回拉拉吾雅生命紀念園區,提高園區之使用率,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樂野公墓於公告禁葬期間自89年8月21日起至 103年7月10日止葬於他鄉或他村之往生樂野村民起掘遷回拉拉吾雅生命紀念園區為限。
第三條 補助金額:符合前條要件之每一墳墓補助新臺幣壹萬元
第四條 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起掘證明。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請自行下載附件※
若有相關疑問請洽詢 民政課 洪祥國 2562547轉142
附加檔案:
樂野村民往生者遷回拉拉吾雅生命紀念園區申請書暨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