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內法規

嘉義縣阿里山鄉各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107.10.11修訂) 2018/10/11
發佈單位:民政課

嘉義縣阿里山鄉各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各社區活動中心,由各村辦公處負責維護管理,為管理單位並受本所之監督。

    本所得依需求與當地社區發展協會或人民團體訂定借用契約書,委託管理與維護;各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期間之水費、電費及其他雜項開支由各村辦公處及各社區發展協會或人民團體訂定納入前段契約,並報本所核定。

第五條  
各社區活動中心,由各村辦公處負責維護管理,為管理單位並受本所之監督。

    本所得依需求與當地社區發展協會訂定借用契約書,委託管理與維護;各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期間之水費、電費及其他雜項開支由各村辦公處及各社區發展協會協商訂定納入前段契約,並報本所核定。

因應尚有社區未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或活動中心之設置與社區發展協會距離甚遠,管理不易;為確保各活動中心管理,依實際需求增加「人民團體」作委託對象。

附加檔案:
嘉義縣阿里山鄉各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2018.docx 
電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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